六个问题,真心请教

下面每一条都对应卷宗里的具体材料。如果您愿意,请附上法条或判例——这些意见会直接进入检察监督申请与申诉材料的定稿。

问题一 · 传统房屋的所有权,能否独立于宅基地登记?

36号建于1949年前,有1951年土改《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户主唐顾氏,房屋拾叁间半),1985年后保留2间,性质为传统房屋,并非1983年立基、按"一户一宅"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传统房屋的所有权是否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其继承是否受"一户一宅"限制?两审判决书对"传统房屋所有权独立于宅基地、继承不必然受'一户一宅'限制"这一主张,均未正面回应。
另请注意两处表述不一致:一审判决与再审裁定称36号"纳入唐某明户的实际使用范围";二审判决称"36号房屋在《县农民宅基地登记表》的发证范围外"——同一份登记表、同一张平面图。而1991年登记表载明:该户实用面积207㎡、超算面积38㎡、确权登记红线范围169㎡,36号这24.94㎡位于"确权登记的红线范围外(超算面积内)"。既在发证范围外,又如何"属于该户"?

问题二 · 法院自己调取、判决前未开庭质证的《情况说明》,能否作为定案核心证据?

规资局《告知书》证实"申请人是青浦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只问"1991年的登记情况"。该说明落款7月22日,2025年7月24日才由法院送达,而最后一次开庭是3月27日、判决是10月9日——送达后未再开庭。
我们对它的书面异议(7月25日提交)与规资局《告知书》(8月31日提交),一审判决书均未回应,告知书亦未入正卷。
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特别想问:再审裁定认为这属于"对书面异议未再质证",不属第四项情形——这个区分成立吗?

问题三 · 单位证明材料只有公章、没有负责人和制作人签名,是否应当排除?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单位证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本案《情况说明》仅有公章。
该要求是强制性规范,还是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仅有公章的单位证明材料,其证明力应如何评价?
说明:此形式瑕疵由再审申请人唐华英在再审申请中提出,并被再审裁定原文载于"唐华英申请再审称"部分;法院"本院认为"部分未认可其构成再审事由。

问题四 ·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能否被按"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排除?

1987年《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家庭人员仅夫妻二人、不含顾某某)由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并装入正卷,二审判决书未作评价;再审时我们据此申请再审,高院援引《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以"不符合规定情形"不予采信。
第386条规范的对象是"当事人"——它适用于法院自行调取的证据吗?另外,法院调取证据未依《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告知当事人的,应如何处理?

问题五 · 生效调解书确认归属后,征收时还能按他人的户签约吗?

(2023)沪0118民初31557号生效调解书确认36号归唐华英所有,一审将其定性为"双方内部地上物分割,与本案无关"。
这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条关于免证事实的规定之间是什么关系?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在本案中是否需要当事人重新举证?
另外:城镇户口是否影响祖传房屋的所有权继承?(我方理解:继承的是地上房屋所有权,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资格。)

问题六 · 被告实质只有一份孤证,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镇政府二审答辩自述:"金泽镇政府依据1991年《县农民宅基地登记表》确认了36号房屋的权利人。"去掉法院自行调取的2025年规资局《情况说明》,被告用以证明"36号属于唐某明户"的实质证据,只有这份1991年登记表。
而对我方全部证据(1951年存根、1987年批复单、2019年金泽所盖章的确认材料、2023年生效调解书、邻居证言),镇政府一律答"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协议签订方唐某明本人的书面答辩亦明确支持我方诉请。
特别想问:在行政机关以"登记"为由否定实际权利人主张的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否应更多落在掌握登记档案与征收档案的一方?"仅以否认抗辩、未提交反驳证据",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还有一个实操问题 · 下一步怎么走

申请检察监督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能否并行?先做哪个?

民事线的法院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均已穷尽,现在唯一在法定期限内的通道是民事检察监督(二年不变期间,自2026年8月26日起算,管辖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在提交之前,还有哪些证据值得先用信息公开或公证保全的方式固定下来?(我们目前想到三项:一审电子卷宗的底层数据、《协助调查函》的发文登记与用印记录、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上级批复。)
请把您的建议写在对应材料的位置上——例如"这一条应写入监督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第三段"。这样的建议对我们最有用。

常见质疑,先回答

评论区和私信里反复出现的几个问题,统一回在这里。

"再审都驳回了,上网还有用吗?"

有用,而且这两件事不冲突。再审审查针对的是"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属形式审查;检察监督是独立的法定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可以调阅审判卷宗、调查核实,审查的角度与再审不同。我们把材料公开,一是配合检察监督申请接受核验,二是希望拿到我们自己负担不起的专业意见。

"为什么不早点上诉/怎么不请律师?"

六个审级全部走完了,全程都有代理人,每一份申请书、上诉状、再审申请都是按期提交的。所以不是"没走程序",而是程序走完了,我们关心的那个问题还在原地——这正是我们要把它公开的原因。

"既然调解书确认了房子归你,为什么不直接申请执行?"

房屋已于2024年1月16日被拆除,标的物灭失,执行已无对象。而拆除与补偿的合法性争议,正是我们提起诉讼想要审查、却被以"不属受案范围"挡回的内容。

"宅基地的房子,城镇户口能继承吗?"

继承的是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资格。自然资发〔2019〕11号明确: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登记,不受"一户一宅"限制。且本案房屋系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即已存在的传统房屋,取得时间早于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

"2019年为什么不去做正规的变更登记?"

不是不为,是无处可办:1991年总登记后上海郊区长期没有宅基地登记通道,2009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称农村宅基地登记办法"另行规定",该规定至2021年3月1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施行才落地。2019年我们能做的,是让最了解情况的村委会与乡镇土地所出具确认材料——按国土资发〔2011〕60号,这本来就是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的法定环节。

"为什么不走信访,要上网?"

两条都在走。举报与监督线索只通过正规渠道提交,不在网上讨论。上网是为了把材料公开、接受核验,也为了请教我们请不起的专业意见——网站只做资料库和名片,不做舆论审判。

"是不是在借华为落户金泽、地块升值的热度?"

本案的征收发生在2023年,与任何企业的落户时间无关,我们也不主张任何与企业有关的诉求。之所以强调这一点,只是因为它解释了"为什么这块地会被列入改造"——而我们要问的仍然是那个法律问题:房子是谁的,应当由谁来决定怎么补。

"实名上网,不怕被报复吗?"

怕。所以本站设了三层规范:公开层只放已遮蔽个人信息的裁判文书与证据;实名索取层的完整材料,只对律师、学者、记者等实名说明身份与用途的人提供;不上网层(举报线索、个人隐私)一律不公开。我们在这里留电话与微信,方便直接联系。

怎么给我建议

最有效的形式:结论 + 依据(法条条号或判例案号)+ 它该写进哪一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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