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线

从1951年的土改存根,到2026年的检察监督申请。
标红的节点是本案的关键转折,每个节点都可以点开看原件。

一、房屋的来历(1951—2019)

1949年前
36号房屋建成,为传统平房,属祖上留下的十三间半中的一部分。1985年后陆续拆除、收回,存留最后两间即36号。
1951年
《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户主"唐顾氏"(我母亲顾某某),人口四人,房屋共"拾叁间半"。这是权属来源的起点。
1987年
唐某明户《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家庭人员仅夫妻二人,不含顾某某;用地理由为发展养猪,建房用地22㎡。该件由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并装入正卷
1991年
宅基地总登记。36号两间被划入唐某明(当时登记名从略)的《县农民宅基地登记表》。但该表自身载明:这一户确权登记红线范围169㎡,而36号这24.94㎡位于"确权登记的红线范围外(超算面积内)"。
2004年9月14日
顾某某在36号屋内因病去世,户口注销。继承自此开始。
2019年1月21日
唐某明在1991年登记表复印件上手写:"红线范围之外24.94㎡自愿划分为唐华英名下",见证人签名,村委会、规资局金泽所盖章。
2019年3月8日
金泽派出所出具户籍档案查阅证明:顾某某户籍地址为西岑村310弄36号。原件不在本站公开
2019年7月4日
自青浦区档案馆调取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复印件。
2019年8月15日
西岑村村委会出具《证明》:顾某某长女唐某芳(1938年生)、次女唐华英(1942年生),二人与顾某某是母女关系;顾某某与土地证上的"唐顾氏"是同一人。原件已遮蔽身份证号及亲属真名中一字
2019年11月20日
唐某明出具《情况说明》并经村委会、规资局金泽所盖章:"1991年发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时,因村宅基地调查人员误将……唐顾氏所有传统平房两间……划分在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此两间传统平房产权应恢复顾某某名下。"登记错误由此被基层单位确认。

二、征收与确权(2023)

2023年2月28日
金泽镇政府《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上报函(青金府函〔2023〕14号):"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上报同意后予以实施。当否,请予函复。"原件不在本站公开
2023年4月9日
金泽征收办与唐某明(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36号不计入认定面积、不作安置对象,仅按"旧材料回购"作价11,132元。唐华英未在任何一份协议上签字。原件不在本站公开
2023年11月2日
青浦区法院作出(2023)沪0118民初31557号生效民事调解书:36号房屋(平房两间24.94㎡)归唐华英所有,26号归唐某明所有。

三、拆房与民事线诉讼(2024—2026)

2024年1月16日
36号房屋被拆除。
2024年2月7日
补偿款被领走,其中包含36号的11,132元。
2024年
提起民事诉讼,(2024)沪0118民初23516号立案于青浦区法院。
2025年3月27日
一审最后一次开庭。此后再未组织开庭。
2025年7月18日
青浦区法院《协助调查函》落款,致规资局,询问范围仅为"36号两间房屋在1991年的登记情况"。该函我方系事后阅卷才发现;原件不在本站公开
2025年7月22日
青浦区规资局《情况说明》落款——即后来成为一审定案核心的那份材料。
2025年7月24日
《情况说明》由法院送达我方。此后本案未再开庭质证。
2025年7月25日
我方向一审法院提交针对该《情况说明》的书面异议。
2025年7月30日
《协助调查函》电子卷宗文件生成时间。其落款日期与电子文件生成时间存在不一致,我方已在异议中提出,并已通过举报与监督渠道另行反映。
2025年8月19日
规资局《告知书》(编号 SQ425190620120250724001)作出:"《情况说明》所对应的申请人是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31日
我方将该《告知书》提交一审法院。未进入一审正卷,判决书未作回应。
2025年10月9日
一审判决(2024)沪0118民初23516号:驳回诉讼请求。认定36号属唐某明户,镇政府与户主签约合法有效。
2026年2月12日
二审判决(2025)沪02民终1459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依职权调取的1987年批复单在卷未作评价。
2026年8月26日
(2026)沪民申243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民事线法院程序穷尽。检察监督二年不变期间自本日起算。
2026年9月
本站上线,公开全部裁判文书与证据材料;准备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民事监督申请书》。
时间线中所有日期均出自裁判文书、行政机关出具的材料或卷宗记载。上传原件已遮蔽身份证号、住址、银行账号及亲属真实姓名;案号、法院与行政机关名称、日期、金额保留,以便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