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

(2026)沪民申2434号驳回再审申请之后,本案民事线唯一还开着的法定通道。
这一页写给愿意帮我们看一眼的人——律师、学者、记者,以及每一位懂行的读者。

期限提示(最要紧的一条)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当事人对已生效民事裁判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间为二年不变期间。本案自 2026 年 8 月 26 日(再审申请被驳回之日)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 在此期间内,我们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同级)提出监督申请。

一、我们要申请什么

以下四项是拟写入《民事监督申请书》的请求事项,欢迎逐条批评。

请求一 · 调阅全部卷宗
请求依法调阅 (2024)沪0118民初23516号、(2025)沪02民终14598号、(2026)沪民申2434号三案卷宗,重点核查《情况说明》的形成、送达、质证与归档过程。
请求二 · 核查文书形成时间
请求核查《协助调查函》与《情况说明》的收发文登记、用印记录及电子卷宗文件的生成时间。两者落款日期与电子卷宗显示的时间关系存在不一致,我方对此存有疑问,请求依职权核实。
请求三 · 核查二审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处理
请求核查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1987 年《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为何未在判决书中作出评价,以及再审程序将其纳入《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审查是否适当。
请求四 · 依法监督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重点抓哪几条

监督申请的说服力来自"条号 + 卷宗页码"的对应关系,不来自情绪。以下是我方目前认为最值得审查的条目。

程序理由

条号内容指向本案对应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第四项 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作为定案核心的《情况说明》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送达,最后一次开庭为 3 月 27 日,此后未再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 71 条
《民诉法解释》第 103 条
证据应当当庭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我方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提交的书面异议、8 月 31 日提交的规资局《告知书》,一审判决书均未提及
《民诉法解释》第 96 条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程序要求 《协助调查函》系我方事后阅卷才发现,此前未获告知
《民诉法解释》第 115 条 单位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该《情况说明》仅加盖单位公章

实体理由

条号内容指向本案对应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第二项 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协助调查函》的调取范围自始限定为"1991 年的登记情况",该说明未涉及 2004 年继承、2019 年更正、2023 年生效调解书,却被用于作出 2023 年的权属结论
《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第六项 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其一,将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纳入《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审查范围;其二,对生效调解书既判力的处理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条的关系未作说明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10 条 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2023)沪0118民初31557号生效调解书已确认36号归唐华英所有,一审将其定性为"双方内部地上物分割,与本案无关"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 2 条 不动产物权归属的认定规则 36号房屋系1949年前建成的传统房屋,取得时间早于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

监督程序依据

条号用途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19、20、21 条监督范围、受理条件与管辖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29 条调阅审判卷宗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81、83 条调查核实、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
提示:以上条号为我方整理时的锚点,正式申请书中将逐条核对现行有效版本的条号与表述后再行引用。如您发现条号引用有误或遗漏,请务必告知——这正是我们把材料放上网的原因。

三、三个可核验的事实要点

以下是申请书中需要被检察院"看见"的三件事。每一件都对应可下载的原件,见证据材料。

要点一 · 定案证据是法院自己去要来的,只答了 1991 年

规资局《告知书》(编号 SQ425190620120250724001,2025 年 8 月 19 日)写明:"《情况说明》所对应的申请人是青浦区人民法院"。法院《协助调查函》的询问范围只有一句:"36号两间房屋(建筑面积24.94平方米)在1991年的登记情况。"

该说明不可能回应 2004 年的继承、2019 年的更正与 2023 年的生效调解书——因为没有人问过这些问题。

要点二 · 送达与质证的时间关系

该说明落款 2025 年 7 月 22 日,2025 年 7 月 24 日由法院送达我方;本案最后一次开庭是 2025 年 3 月 27 日,一审判决作出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

送达之后至判决作出前,未再组织开庭质证。至于《协助调查函》的落款日期(2025 年 7 月 18 日)与电子卷宗文件的生成时间之间的不一致,我方已在书面异议中提出,并已通过举报与监督渠道另行反映,不在本站公开讨论。

要点三 · 二审在卷未评价的证据

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1987 年《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载明:该户家庭人员仅夫妻二人,不含顾某某;用地理由为发展养猪,建房用地 22㎡。该件已装入正卷,二审判决书未作任何评价。

这份材料与二审"36号仍属唐某明户"的认定之间存在直接关系——它涉及的是"同户"这一事实基础。同时又出现了二审主动引入被上诉人从未主张的"独立成户"事由,超出了抗辩范围。

四、申请书要准备的材料

按此清单装订,一份正本、两份副本。

序材料备注
1民事监督申请书写明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生效裁判文书复印件(2024)沪0118民初23516号、(2025)沪02民终14598号
4再审裁定复印件(2026)沪民申2434号
5证据清单逐件注明名称、出具方、日期、证明指向
6证据原件/复印件1951存根、1987批复单、1991登记表、2019材料、2023调解书
7程序疑点对照表《情况说明》《协助调查函》《告知书》三件的落款、送达、入卷时间对照
8联系方式与送达地址确认书留手机号码与书面送达地址
未打码的完整卷宗目录、录音整理稿等,仅供律师、学者、记者实名索取。请通过电话或微信说明身份与用途。

五、进展

2026年9月
整理《民事监督申请书》与所附证据清单、程序疑点对照表;同步在本站公开全部材料,公开请教专业意见。提交情况将在此持续更新。
2026年8月26日
(2026)沪民申243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二年检察监督申请期间自本日起算。
声明:本页所述均为当事人对法律适用与程序规范提出的疑问和依法提出的监督申请请求,不构成对任何个人违纪违法的指控。涉及违纪违法的线索,我们只通过举报与监督渠道提交,不在本站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