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当事人对已生效民事裁判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间为二年不变期间。本案自 2026 年 8 月 26 日(再审申请被驳回之日)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 在此期间内,我们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同级)提出监督申请。
一、我们要申请什么
以下四项是拟写入《民事监督申请书》的请求事项,欢迎逐条批评。
请求依法调阅 (2024)沪0118民初23516号、(2025)沪02民终14598号、(2026)沪民申2434号三案卷宗,重点核查《情况说明》的形成、送达、质证与归档过程。
请求核查《协助调查函》与《情况说明》的收发文登记、用印记录及电子卷宗文件的生成时间。两者落款日期与电子卷宗显示的时间关系存在不一致,我方对此存有疑问,请求依职权核实。
请求核查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1987 年《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为何未在判决书中作出评价,以及再审程序将其纳入《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审查是否适当。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重点抓哪几条
监督申请的说服力来自"条号 + 卷宗页码"的对应关系,不来自情绪。以下是我方目前认为最值得审查的条目。
程序理由
| 条号 | 内容指向 | 本案对应事实 |
|---|---|---|
| 《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第四项 | 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 作为定案核心的《情况说明》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送达,最后一次开庭为 3 月 27 日,此后未再开庭 |
| 《民事诉讼法》第 71 条 《民诉法解释》第 103 条 |
证据应当当庭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 我方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提交的书面异议、8 月 31 日提交的规资局《告知书》,一审判决书均未提及 |
| 《民诉法解释》第 96 条 |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程序要求 | 《协助调查函》系我方事后阅卷才发现,此前未获告知 |
| 《民诉法解释》第 115 条 | 单位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 该《情况说明》仅加盖单位公章 |
实体理由
| 条号 | 内容指向 | 本案对应事实 |
|---|---|---|
| 《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第二项 | 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协助调查函》的调取范围自始限定为"1991 年的登记情况",该说明未涉及 2004 年继承、2019 年更正、2023 年生效调解书,却被用于作出 2023 年的权属结论 |
| 《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第六项 | 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其一,将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纳入《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审查范围;其二,对生效调解书既判力的处理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条的关系未作说明 |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10 条 | 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2023)沪0118民初31557号生效调解书已确认36号归唐华英所有,一审将其定性为"双方内部地上物分割,与本案无关" |
|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 2 条 | 不动产物权归属的认定规则 | 36号房屋系1949年前建成的传统房屋,取得时间早于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 |
监督程序依据
| 条号 | 用途 |
|---|---|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19、20、21 条 | 监督范围、受理条件与管辖 |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29 条 | 调阅审判卷宗 |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81、83 条 | 调查核实、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 |
三、三个可核验的事实要点
以下是申请书中需要被检察院"看见"的三件事。每一件都对应可下载的原件,见证据材料。
要点一 · 定案证据是法院自己去要来的,只答了 1991 年
规资局《告知书》(编号 SQ425190620120250724001,2025 年 8 月 19 日)写明:"《情况说明》所对应的申请人是青浦区人民法院"。法院《协助调查函》的询问范围只有一句:"36号两间房屋(建筑面积24.94平方米)在1991年的登记情况。"
该说明不可能回应 2004 年的继承、2019 年的更正与 2023 年的生效调解书——因为没有人问过这些问题。
要点二 · 送达与质证的时间关系
该说明落款 2025 年 7 月 22 日,2025 年 7 月 24 日由法院送达我方;本案最后一次开庭是 2025 年 3 月 27 日,一审判决作出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
送达之后至判决作出前,未再组织开庭质证。至于《协助调查函》的落款日期(2025 年 7 月 18 日)与电子卷宗文件的生成时间之间的不一致,我方已在书面异议中提出,并已通过举报与监督渠道另行反映,不在本站公开讨论。
要点三 · 二审在卷未评价的证据
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1987 年《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载明:该户家庭人员仅夫妻二人,不含顾某某;用地理由为发展养猪,建房用地 22㎡。该件已装入正卷,二审判决书未作任何评价。
这份材料与二审"36号仍属唐某明户"的认定之间存在直接关系——它涉及的是"同户"这一事实基础。同时又出现了二审主动引入被上诉人从未主张的"独立成户"事由,超出了抗辩范围。
四、申请书要准备的材料
按此清单装订,一份正本、两份副本。
| 序 | 材料 | 备注 |
|---|---|---|
| 1 | 民事监督申请书 | 写明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身份证复印件 |
| 3 | 生效裁判文书复印件 | (2024)沪0118民初23516号、(2025)沪02民终14598号 |
| 4 | 再审裁定复印件 | (2026)沪民申2434号 |
| 5 | 证据清单 | 逐件注明名称、出具方、日期、证明指向 |
| 6 | 证据原件/复印件 | 1951存根、1987批复单、1991登记表、2019材料、2023调解书 |
| 7 | 程序疑点对照表 | 《情况说明》《协助调查函》《告知书》三件的落款、送达、入卷时间对照 |
| 8 | 联系方式与送达地址确认书 | 留手机号码与书面送达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