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详解

四组证据逐件说明:程序上哪里出了问题 → 房子从哪来 → 登记怎么错的 → 司法怎么确认的。要直接打开 PDF 原件,请到「证据材料」速查表。

每件证据固定三行:出具方与日期 → 关键原文(引用,不改写)→ 它证明了什么。已遮蔽身份证号、住址、银行账号及亲属真实姓名。

第一组:程序疑点(本案核心)

房子之外,我们更想不通的是这几份东西是怎么进到卷宗里的。这一组是民事线的核心。

青浦区规资局《情况说明》

致青浦区人民法院|落款2025年7月22日|2025年7月24日送达我方
"1991年农村宅基地登记调查时将……36号两间房屋(建筑面积24.94平方米)纳入唐某明户的宅基地实际使用范围……上述24.94平方米房屋位于唐某明户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红线范围外(超算面积内)。"
一、二审采信情况:作为认定房屋归属的核心证据。
我们的疑问:① 它只回答了1991年的登记状态,未涉及2004年继承、2019年更正、2023年生效调解书;② 全文没有"房屋归唐某明户"的结论;③ 仅有单位公章,无负责人及制作人签名;④ 送达后至判决作出前未再开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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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法院《协助调查函》

致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落款2025年7月18日
"……特向贵局申请,望贵局协助调查:青浦区金泽镇西岑街310弄36号两间房屋(建筑面积24.94平方米)在1991年的登记情况。盼回复!"
证明指向:法院调取的范围自始限定为"1991年的登记情况"——这就解释了《情况说明》为何只覆盖1991年,无法回应本案真正的争点。
该函的落款日期与电子卷宗文件的生成时间存在不一致,形成与归档时间存有疑点。相关线索已通过举报与监督渠道反映,不在本站公开讨论。
(原件不在本站公开,已通过举报与监督渠道另行提交。)

唐华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致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5年7月24日
"现本人申请依法公开由贵局出具并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人送达的《关于青浦区金泽镇西岑街310弄36号涉案房屋问题的情况说明》所对应的申请人信息及申请证明的具体事项……1.该证明材料的原始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信息、联系地址及申请时间;2.原始申请人就涉案房屋申请贵局出具证明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及证明目的。"
证明指向:收到《情况说明》当天即申请公开"到底是谁在申请、凭什么出具"——与《告知书》的答复形成完整闭环:申请人系青浦区人民法院,事项仅限1991年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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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资局《告知书》(信息公开答复)

编号 SQ425190620120250724001|2025年8月19日
"《情况说明》所对应的申请人是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证明的具体事项为……36号两间房屋在1991年的相关登记情况。"
证明指向:《情况说明》系法院自行向行政机关调取,非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其事项仅限1991年登记情况。该告知书2025年8月31日提交一审法院,未进入一审正卷,判决书未作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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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上报函

青金府函〔2023〕14号|金泽镇政府|2023年2月28日
"……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上报同意后予以实施。当否,请予函复。"
证明指向:该文件自述为"上报同意后予以实施"的报批件。我们至今未见上级批复,据此签订的协议效力存疑——这一点一审、二审均未作评判。
(原件暂未在本站公开)

《征收补偿协议》及征收办《情况说明》

金泽征收办与唐某明(户)|2023年4月9日
26号建筑面积266.62㎡,认定合法有效212㎡,安置标准252㎡,货币补偿款999,560.88元,旧材料回购费14,582元(其中含36号地上物补偿11,132元);36号不计入认定面积,唐华英不作为安置对象。
证明指向:36号被并入他户协议,不计入认定面积,仅按"旧材料回购"作价11,132元。两处房屋的补偿性质不同,不做横向比价——本案争的是36号作为独立传统房屋应按什么口径补偿。
(原件暂未在本站公开)

第二组:权属来源

这两间房从哪来的。

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

苏南区青浦县人民政府颁发|青浦区档案馆2019年7月4日复印
"区:苏南区青浦县;乡:西岑乡;户主:唐顾氏;人口:肆人;房产:西岑村;房屋共:拾叁间半。"
证明指向:唐顾氏(顾某某)是十三间半房屋的权利人,36号两间为其中存留部分——权属来源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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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档案查阅证明

金泽派出所|2019年3月8日
"姓名:顾某某……户籍地址:上海市青浦县西岑镇西岑村310弄36号。证明事项:顾某某于2004年9月14日因病注销户口。"
证明指向:顾某某户籍在36号、2004年在屋内去世,继承自此开始;也说明她生前独立居住于此,并未与他人同户。
(原件不在本站公开)

西岑村村委会《证明》(亲属关系)

西岑村村民委员会|2019年8月15日
"兹证明西岑村六队:顾某某……和土地证上的唐顾氏是同一人。顾某某长女:唐某芳,出生于1938年5月26日……次女:唐华英,出生于1942年9月5日……唐某芳、唐华英二人与顾某某是母女关系。唐某芳、次子唐某明出生于1964年3月3日……"
证明指向:村委会书面确认顾某某(即1951年证上的"唐顾氏")与唐华英是母女关系——继承链条的亲属关系一环;并确认唐某明系唐某芳之子。原件已遮蔽身份证号(各涂中间九位)及亲属真名中间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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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证人证言

西岑街310弄35号居民|2024年6月14日
"顾某某所拥有的36号两间小屋没有拆除,是留给小女儿唐华英的。但是由于1991年登记错误,此36号两间房屋登记在唐某明的宅基地证上……36号两间小屋,是传统房,大概百年历史,从来没有翻修过。"
证明指向:房屋系传统房屋(百年未翻修)、1991年登记错误、顾某某生前明确留给唐华英。原件已遮蔽证人及亲属真名中间一字,手写签名已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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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登记错误已被确认

把房子划进自己证上的人,自己承认划错了。

1987年《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

唐某明户|1987年|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并装入正卷
家庭人员栏仅唐某明、何某某二人;不含顾某某。用地理由:发展养猪;建房用地22㎡。原件已遮蔽户主及配偶姓名中间一字。
证明指向:1987年该户申请建房时顾某某不在户内,支持"顾某某与该户并非一户、36号非该户宅基地建房"。该件由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并装入正卷,判决书未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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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手写分割材料

唐某明书写,村委会、规资局金泽所盖章|2019年1月21日
在1991年《县农民宅基地登记表》复印件上手写:"红线范围之外24.94㎡自愿划分为唐华英名下",见证人签名,村委会、金泽所盖章。
证明指向:登记户主本人确认该24.94㎡不属于自己确权范围,并自愿归唐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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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情况说明(登记错误已被确认)

说明人唐某明,村委会、规资局金泽所盖章|2019年11月20日
"1991年发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时,因村宅基地调查人员误将原西岑公社唐顾氏(即顾某某)所有传统平房两间……划分在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此两间传统平房产权应恢复顾某某名下。"
证明指向:登记错误的事实,由登记户主本人、村委会、土地管理所三方共同确认。这是"1991年登记写错了"的直接证据——与"能否办理变更登记"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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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司法确认

法院曾经确认过一次。

生效民事调解书

(2023)沪0118民初31557号|青浦区法院|2023年11月2日
"坐落于金泽镇西岑村西岑街310弄36号房屋(平房两间计24.94㎡)归原告唐华英所有;坐落于同址26号房屋……归被告唐某明所有。"
证明指向:房屋归属已经司法程序确认并生效。
我们的疑问:一审判决将其定性为"双方内部地上物分割,与本案无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归属,在征收中为何不产生免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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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页所载"我们的疑问"均为当事人对法律适用与程序规范提出的困惑与请教,不构成对任何个人违纪违法的指控。上传文书已遮蔽身份证号、住址、银行账号等信息;案号、法院、行政机关名称、日期、金额保留,以便核验。